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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3-11-6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558924/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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