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十七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公估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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