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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2013-10-15
    2. 【标题】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93394.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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