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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1. 【颁布时间】1952-4-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人民法院:
    你院(52)审行字第4号通报为归绥县人民法院错判起义军人袁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属各级法院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究的原则,不能再行追究查办。按一般情况,此类案犯如无严重罪恶,民愤不大时,可依通报内所提,“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
    咎”的原则处理;但如此种罪犯确属罪大恶极的分子且证据确凿时,亦应当依法严惩,不能一律不予追究。



    195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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