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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3-9-26
    2. 【标题】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3. 【发文号】工商外企字〔2013〕14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3-09/30/content_2498459.htm

    7. 【法规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注册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统一各类企业营业执照,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升工商登记管理效能,结合试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以下新营业执照试行方案。
      一、新营业执照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将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试验区营业执照”)。
      试验区营业执照适用于在试验区内登记的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新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
      (一)试验区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二)试验区营业执照名称下方显示“注册号”。注册号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注册号”后标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试验区营业执照内容区域留白,记载事项及其内容根据企业不同类型由系统自动打印生成。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字样;公司实行实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实缴)”字样。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其他各企业类型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变。
      (四)试验区营业执照右下方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在印章下方记载“ 年 月 日”,显示企业最后一次登记日期。
      (五)试验区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
      (六)试验区营业执照副本下方印有“须知”字样。内容为:“1、《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2、《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新营业执照规格
      (一)试验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均为竖版。正本规格为标准A3幅面(420×297mm),副本规格为标准A4幅面(297×210mm)。营业执照副本在执照名称下方加注“(副本)”字样,并增加“须知”栏,其他内容与正本相同。
      (二)试验区营业执照用防伪底纹设计,采用水印纸印制。
      四、关于其他特殊类型登记证的说明
      考虑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集团的特殊性,上述主体或组织的登记证按照现行样式保持不变。
      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见附件。
      附件: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空白样张正副本)



    附件 (见 http://www.gov.cn/zwgk/2013-09/30/content_24984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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