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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3-9-13
    2. 【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3年第22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28264690/29455320.html

    7. 【法规全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9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暂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的,经备案核准后可暂采用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保证对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会同监察等部门梳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效率。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指导整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
      附件:1.市级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2.国家、省下放市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
      3.市级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4.市级行政审批下放区、市事项目录
      附件:政府令228号.pdf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28264690/n29455320.files/n294638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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