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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3-9-18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309/t20130926_1488946.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国际航运形势,我部就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
    自2013年12月1日起允许无船承运人自行选择境内银行机构缴纳《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凭银行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无船承运经营资格。相关申请仍按《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保证金仅用于《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用途。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因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证明所产生的责任,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相关银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
    (一)扩大承保机构范围。凡注册在我国境内,经保监会认可,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机构,均可承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可直接与保险机构联系办理投保。
    (二)简化协助司法机关办理财产保全和执行划扣手续。无船承运人正常经营期间,或退出经营予以公示的,凡涉及财产保全、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由司法机关直接通过保险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部。保险机构应配合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定。
    三、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
    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允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选择提交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业务。
    四、关于操作办法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操作办法”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操作办法”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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