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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3-9-9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379525.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79525.files/n12379526.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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