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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3-8-15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3-08/20/content_2470225.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成 员: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肖 钢  证监会主席
          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
          易 纲  外汇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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