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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03-2-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2003〕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2061707292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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