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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1. 【颁布时间】2013-7-17
    2. 【标题】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3. 【发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3/0719/213689/content_213689.htm

    7. 【法规全文】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1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3年7月17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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