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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7-6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3-07/15/content_2445989.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专栏21 人居环境改善

      饮用水源地保护 恢复建设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2处、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27处。
      分散农户污水处理 恢复建设分散农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5550处。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恢复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治理设施24个。
      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 建设医院、卫生院废水处理设施14个。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对53个乡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第九章 政策措施

      芦山地震灾区自我恢复能力弱,群众负担重,与全国相比奔康致富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各项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860亿元。中央财政统筹现有各类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年安排,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分配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时,考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因素,适当增加对四川省的支持力度。四川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社会捐赠资金在规划框架下认建或承建恢复重建项目。通过企业和居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市、县政府统筹优化财政资金使用,通过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重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借用国外贷款,引导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倾斜。
      税费政策。减轻灾区企业和农村信用社的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和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费。减免相关税收,支持灾区扩大就业。对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超过原有用地规模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利用国有土地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权限,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灾区留存比例。
      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合理安排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的利率。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在2014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建设。实施灾区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支持灾区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以“区域集优”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灾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土地政策。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加快审批方式改革,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特殊地价政策。
      产业政策。把旅游业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支持旅游企业恢复重建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支持重灾区发展优势产业。支持灾区实施留存电量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用户实行直购电试点。
      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支持灾区开展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科学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加大生态修复、退耕还林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等补偿机制。实行公益林补偿。追加林木采伐限额。研究将芦山县调整纳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物资保障。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确保物资供应的高效、畅通、安全。四川省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统筹组织省内及周边地区建材生产供应,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交通保障。四川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重要运输通道防灾减灾能力,确保畅通和安全。统筹调度和科学组织恢复重建物资运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援建保障。结合灾区情况和重建需求,国家有关部委对灾区文化旅游、生态农业、交通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四川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内有关市(州)、部分省内企业进行对口援建。在尊重社会参与者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包括港澳台侨、民营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第三节 规划实施

      组织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全面做好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国务院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要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指导、协调工作。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制定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城乡住房、城镇体系、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重建、文化旅游产业、生态修复、防灾减灾、土地利用、地质灾害治理等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在规划期末进行全面总结。

    第四节 监督检查

      强化恢复重建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重要物资和项目的跟踪与管理。对恢复重建资金和重要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确保重建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建立健全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物资档案登记制度。及时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物资使用、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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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地震局等部门组织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国家减灾中心组成评估组,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地震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形成《四川芦山“4·20”强烈地震灾害评估报告》。
      ② 中国科学院组织专家开展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形成《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③ 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户数包括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影响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享受相同的补助政策。
      ④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套数包括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影响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享受相同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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