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4月2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