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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3-6-20
    2. 【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3年第18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306/t20130620_378332.html

    7. 【法规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9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6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本决定2013年5月31日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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