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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3-5-28
    2. 【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31384.htm

    7. 【法规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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