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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7-3-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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