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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4-2
    2. 【标题】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4/t20130416_827256.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427863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号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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