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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4-1
    2. 【标题】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41160.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3〕2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文件报送工作,提高报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精神,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保监发〔2012〕11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报送文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文件种类

      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文件,应当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形式。“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必须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文件格式

      (一)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至少应包括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页码、成文日期、印章、联系人等组成部分。

      1.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2.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3.签发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文件眉首部分注明签发人姓名。

      4.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事由部分如果出现多个机构、人名等并列时,应当用顿号分开,不用空格。标题应当和正文内容相符。

      5.主送单位。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使用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7.印章。报送文件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8.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二)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当采用现行规定的A4型纸,版面干净、字迹清楚、双面印刷。文件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不得使用文件夹。如文件过厚,可分册装订。

      三、报送要求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内容明确,文字简练。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保监会或者保监会办公厅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名义行文,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行文。保监会内设部门如在职权范围内对外以“便函”的形式联系工作、征求意见或者通知有关事项的,各保险机构原则上直接回复该部门。

      (三)除保监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负责人名义直接向保监会领导行文。

      (四)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按照法人机构管理的除外),应当向当地保监局行文。

      (五)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一律报送1份。

      (六)保险机构应当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文件,原则上采用EMS邮寄方式,收件人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系电话为“66288008”。如确有必要,可委派专人报送。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保监办发〔2000〕3号)自动废止。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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