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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3-27
    2. 【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304/t20130408_213363.html

    7. 【法规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城镇供水安全,我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 系 人:牛璋彬、王欢、章林伟

      联系电话:010-58934352(兼传真)、58933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27日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辖区内市县(区)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应将考核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建制镇的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附件下载: 1、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304/W02013040802323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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