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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3-3-15
    2. 【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39997.htm

    7. 【法规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3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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