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财物价值和损失的确定,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价值和损失,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