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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 【颁布时间】2013-2-26
    2. 【标题】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6. 【法规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3月27日第03版

    7. 【法规全文】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财物价值和损失的确定,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价值和损失,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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