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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

    1. 【颁布时间】2012-1-17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 印度
    6. 【法规来源】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yfg_611314/t947958.shtml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确信在两国边界问题解决前尊重和遵守实际控制线并在中印边境地区保持和加强和平与安宁对于增进两国政治互信与安全、早日解决边界问题和建设两国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渴望落实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以及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的精神;

      为及时就边境形势沟通信息,妥善处理边境事件,切实开展在两国边境地区的其他合作事务,

      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同意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处理与保持边境地区和平与安宁相关的重大边境事务。

      第 二 条

      工作机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司局级官员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联秘级官员牵头,双方外交和军事官员组成。

      第 三 条

      工作机制将研究开展和加强中印边境地区双方军事人员和机构间交流与合作的方式方法。

      第 四 条

      工作机制将探讨在双方一致同意的边境地区开展合作。

      第 五 条

      工作机制将承办双方共同商定的其它事宜,但不承担探讨边界问题解决方案的任务,不影响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会晤机制。

      第 六 条

      工作机制将处理中印边境地区可能出现的影响保持和平与安宁的问题和情势,积极保持两国间友好气氛。

      第 七 条

      工作机制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磋商,轮流在中国和印度举行。视需要并经双方同意也可举行紧急磋商。

      第 八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对其进行修改、补充或终止。经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将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刘振民                         苏杰生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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