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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1. 【颁布时间】2012-5-10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 朝鲜
    6. 【法规来源】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yfg_611314/t947949.shtml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国 朝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便利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集安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慈江道满浦市之间修建界河公路大桥,并就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协定中使用如下定义:

      (一)“界河公路大桥”系指中朝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包括主桥、引桥及有关附属设施。

      (二)“主桥”系指跨越鸭绿江河道的桥梁。

      (三)“引桥”系指连接主桥到路基的桥梁。

      (四)“封闭建设区”系指两国境内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区域及其附近隔离出来的区域,包括鸭绿江水域。

      第 二 条

      双方负责本协定落实工作的协调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第 三 条

      双方负责组织实施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的主管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武装力量部道路局。

      第 四 条

      双方负责管理和维护界河公路大桥的执行机构: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土环境保护省道路建设管理局慈江道道路建设旅。

      第 五 条

      界河公路大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集安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慈江道满浦市之间。具体位置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实地勘察论证后确定。

      第 六 条

      界河公路大桥的主桥和朝方引桥由朝方负责建设,中方引桥由中方负责建设。

      第 七 条

      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及朝方引桥由朝方设计,中方引桥由中方设计,设计方案由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

      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及朝方引桥采用朝方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方引桥采用中方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协调解决。

      双方的引道、辅助设施及拟设在口岸的监管查验和检查检验设施由各自负责设计和建设,并应与桥梁同步建成。

      第 八 条

      建设界河公路大桥,不应改变界河鸭绿江的河床位置、河岸和边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边境地区的安全和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环境。

      第 九 条

      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作为本国境内封闭建设区。双方协商制定《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封闭建设区建设与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本协定附件一。

      双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国内法对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及进出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

      一方在本国境内的封闭建设区内应保障另一方建桥人员的安全以及与完成建设有关的财产和文件不受破坏。

      建桥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第 十 条

      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双方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封闭建设区提供便利,在各自国内法规定范围内实施简化手续。双方协商制定《关于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简化手续的规则》,该规则作为本协定附件二。

      第 十一 条

      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和引桥建设期间,建桥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通信工具。通信工具使用前,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其类别、数量、型号、频率和呼号等。

      第 十二 条

      界河公路大桥建成后由双方共同管理和维护,管理和维护的责任界线为主桥中间线。

      第 十三 条

      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 十四 条

      本协定生效后,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规定就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具体问题举行谈判,必要时制定相关文件。

      第 十五 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本协定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 十六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除非一方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第七、九、十、十一条规定自界河公路大桥建成通车之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在平壤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洪才)                          (朴吉渊)

      附件一:

      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封闭建设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封闭建设区建设

      一、为建设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包括共同水域)作为封闭建设区。封闭建设区包括陆上封闭建设区和桥位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水上封闭建设区,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二、封闭建设区的建设范围和形式由中方地方政府与大桥建设指挥部协商解决。

      三、封闭建设区周围应树立相应隔离识别标识。

      四、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的隔离围挡、标识建设,以及区域内地表构造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

      第二条 出入封闭建设区

      一、双方有关部门依据本协定附件二的有关规则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或通过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进出对方封闭建设区实施简化手续。

      二、双方有关部门均不在各自封闭建设区内设置联检机构,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在封闭建设区内可自由通行。

      三、与建桥无关的船只不得停泊在封闭建设区内的水域。装载建桥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船只须经本协定附件二第二条规定的路径出入封闭建设区。

      四、由一方进入封闭建设区内的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封闭建设区以外的另一方地区。如确有必要,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按各自国内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封闭建设区生产、生活及设备、物资管理

      一、封闭建设区内的生产、生活活动由大桥建设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二、在大桥建设期间,封闭建设区内大桥建设活动可24小时作业。

      三、中方封闭建设区内的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通信网络等由中方地方政府与大桥建设指挥部协商解决。

      四、封闭建设区内人员生活及相关业余活动按照大桥建设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桥建设过程中,朝方下场或剩余的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须运回朝鲜。

      第四条 其他事宜

      一、大桥建设期间,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封闭建设区内建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工具等财产安全。禁止任何人员携带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进入封闭建设区。

      二、在封闭建设区内,中方人员内部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时,由中方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朝方人员内部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时,由朝方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中朝双方人员发生案件、纠纷时,由双方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三、关于封闭建设区的拆除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四、为及时解决建桥期间出现的问题,双方可在封闭建设区内设立联络办公室,有关具体事宜由中方地方政府与大桥建设指挥部协商解决。

      五、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外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二:

      关于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简化手续的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述简化手续适用于建桥期间(含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进场前准备阶段)双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包括建筑材料、食品、药品等生产、生活资料)和运输工具出入封闭建设区及中朝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

      双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原则上由各自一侧通过临时码头、便道或浮桥等自由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必要时,部分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可通过中朝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

      双方有关部门将为此在各自国内法规定范围内实行简化手续,并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条

      建桥人员须持经双方有关部门商定的有效边境通行证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或通过中朝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双方须事先将需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的建桥人员名单提交对方有关主管部门。

      建桥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通过中朝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进出对方封闭建设区的,一方须事先将清单提交另一方主管部门审定,经查验后进出。

      第四条

      大桥建设开始前以及必要时,由中方地方政府与大桥建设指挥部牵头协调边防部队、边防检查(通行检查)、海关、海事等部门举行会晤,落实出入封闭建设区相关事宜。

      大桥建设过程中,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需要临时进出封闭建设区的,一方应提前24小时通报另一方边防检查(通行检查)和海关部门。

      紧急情况下需进出封闭建设区的,一方应提前30分钟通报另一方边防检查(通行检查)和海关部门。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朝方可为建桥目的使用军用直升机,但须按2009年10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相关规定提前向中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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