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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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3.2.2 予以批准的,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3.3.3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3.4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3.4.1 审查内容
3.4.1.1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3.4.4.2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4.4.3 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4.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发所在海区渔政局,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3.4.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5 海区渔政局制发证书
3.5.1 审查内容
3.5.1.1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3.5.1.2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 办理程序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3.5.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版式要求:
1.标题:黑体、小三号、不加粗,1.5倍行距。
2.一级标题:黑体、五号、不加粗,18磅行距。
3.二级及以下标题:宋体、五号、不加粗,18磅行距。
4.正文:宋体、五号、不加粗,18磅行距。
附件6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企业或个人情况;
2.2 捕捞理由;
2.3 船舶情况;
2.4 网具状况。
3 法律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订);
3.4 《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3]23号);
3.5 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4.2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3 需报送以下材料:
4.3.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4.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4.3.3 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4.3.4 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4.3.5 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4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办理程序
5.1 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海洋捕捞渔船必须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初审。
5.2 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3 办理批件。受农业部部长委托,农业部渔业局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5.4 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受农业部委托,申请人凭农业部核发的专项[特许]审批件到所在农业部海区渔政局办理证书。
6 承诺时限
办理专项[特许]审批件15个工作日,办理专项[特许]证书5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版式要求:
1.标题:黑体、小三号、不加粗,1.5倍行距。
2.一级标题:黑体、五号、不加粗,18磅行距。
3.二级及以下标题:宋体、五号、不加粗,18磅行距。
4.正文:宋体、五号、不加粗,18磅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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