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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02-1-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3. 【发文号】法发(2002)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212181015330900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法发[2002]2号

    2002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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