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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1. 【颁布时间】2013-3-1
    2. 【标题】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3. 【发文号】证监会公告[2013]1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t20130308_222028.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4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日    








    附件:《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P020130308560052032029.doc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为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二、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上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表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账户对应。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六、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
    八、每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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