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暂扣”修改为“扣押”。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扣期限内被暂扣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不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被暂扣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仍不接受处理的,被暂扣物品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所得费用扣除拍卖、变卖、罚款等费用后予以提存,提存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