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