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
对已审批的工程项目,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需采取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土地、建设工程、房地产、环保、水利、文物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规划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行业收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存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审查的虚假设计图纸、擅自涂改已审批图纸数据和指标等违法行为,致使建设单位按照其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建成区,是指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道路、轨道交通、广场、各类管线、防空设施、游园等工程。
(三)私搭乱建,是指居民个人及单位(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规划许可前的公示、专家评审、听证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的办理时限。
第九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24日许昌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批准通过的许昌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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