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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7-2-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987年2月11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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