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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3-2-10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3-02/18/content_2334038.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3〕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泰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9〕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泰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街区特色鲜明,文化底蕴丰厚,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整,城市历史地位突出。
    二、你省及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古城风貌,注重古城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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