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2001-6-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法函〔2001〕33号
    4. 【失效时间】2013-4-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4-8已经被id41525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正[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