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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12-13
    2. 【标题】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商务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301/20130108511107.html

    7. 【法规全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十、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五、主要指标及解释

       1、对外承包工程的界定: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大类:房屋建筑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废水(物)处理项目、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危险品处理项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石油化工项目、通讯工程项目、其他。各小类见附录一。
      2、新签合同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金额。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
    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3)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
      (5)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
      (6)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7)当年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8)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定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
      (9)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定合同的企业统计。
      (10)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3、完成营业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
      (3)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5)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
      (6)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4、外派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5、月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6、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项目所在国各种劳务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7、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8、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的统计界定原则:
      (1)派往本企业签约承揽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2)向本企业境外企业签约承揽的境外工程项目派出本企业自有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3)派往本企业分包的境外工程项目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4)本企业境外企业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招用的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5)派往境外注册的承包工程项目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常驻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9、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的计算原则
      (1)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以人作为计算单位。
      (2)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3)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10、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指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中属于对外承包工程利润的部分。
       11、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额:指为完成对外承包项目而带出国(境)外的国产设备、材料的总额。
       12、境外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根据项目所在国法律而缴纳的各种税费的总和。
       13、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的确定:
       (1)如同一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大类,合同额可以根据合同文本进行拆分的,则分别进行分类项目统计。
       (2)如同一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大类,合同额无法根据合同额进行拆分的,则按项目主要类别(即合同文本中合同额比重最大的)进行工程项目分类统计。
       (3)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含数据采集等)纳入“其他”工程项目类别进行统计。
       (4)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项目纳入“其他”工程项目类别进行统计。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修订稿)






    商 务 部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并汇总、分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
       




    目 录
    一、总说明…………………………………………………………………………………………23
    二、报表目录 ……………………………………………………………………………………24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LW1表)……………………………………………25
    (二)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LW2表)…………………………………26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LW3表) ………………………………………………27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28



















    一、 总 说 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六)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七)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八)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九)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十)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一)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二)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二、报 表 目 录
    基层报表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LW1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月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25
    LW2 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LW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三、调查表式
    基层报表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表 号:LW1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建筑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
    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机械
    加工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人
    XX国家(地区) 人
    XX项目 人
       • 人
       • 人
    (续表)
    交通运输业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住宿和餐饮业 科教文卫体业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小计 其中:
    海员 空乘人员 护士 中医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近海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的水域,远洋是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以外水域。


    对外劳务合作月末在外人员构成
    表 号: LW2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建筑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机械
    加工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人
    XX国家(地区) 人
    XX项目 人
       • 人
       • 人
    (续表)
    交通运输业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住宿和餐饮业 科教文卫体业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小计  其中:
    海员 空乘
    人员
    护士
    中医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表 号: LW3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外方签约
    单位 雇主
    名称 签约日期
    甲 乙 丙 丁 戊
    合 计
    XX项目
    XX项目
     •
     •
    (续表)

    新签劳务人员合同
    工资总额(万美元)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万美元) 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
    (美元) 派出人数
    (人) 月末在外
    人数(人)
    1 2 3 4 5




    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
    2、外方签约单位:指与企业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国(境)外企业名称,外方签约单位若是中资企业,需在统计系统中明确中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名称。
         3、雇主名称:指劳务人员工作的最终雇主。
    4、签约日期:是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日期。
    5、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1、 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界定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为反映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的行业特色,商务部结合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员分为以下八个类别:
      (1)农、林、牧、渔业
      (2)制造业
      (3)建筑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科、教、文、卫、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M;P;Q类83小类;R类)
      (6)交通运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G类中53至56小类)
      (7)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I类中的65小类)
      (8)其他
      2、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3、月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4、新签对外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指企业与外方签约单位或雇主订立书面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总额。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人均月生活水准金额乘以合同月数乘以人数计算。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5、对外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指(1)报告期根据合同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的在外劳务人员应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2)境外签约单位或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各种收入的总额。该指标以美元计算。
       6、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指报告月度劳务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月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月度雇主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务人员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月份劳务人员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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