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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

    1. 【颁布时间】2012-12-18
    2. 【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11387.htm

    7. 【法规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率维持不变。因税则税目调整,涉及税目增至10个(见附表1);
      2.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2);
      3.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对5种感光材料产品实施从价税(见附表3);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燃料油等784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老挝等东南亚3国、苏丹等非洲30国、也门等7国,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6)。
      二、出口关税调整
      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7);其他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8),调整后,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8238个。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3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请按照上述文本的要求申报并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表8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1.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
         2.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3.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4.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5.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1 2 3
         6.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7.出口商品税率表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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