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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12-13
    2. 【标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3. 【发文号】农办渔[2012]15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12/t20121227_3117339.htm

    7. 【法规全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指定科研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审批范围;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

      2.申请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是否可能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有破坏作用,是否具备所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3.申请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的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为合法取得,现阶段是否适宜出口;

      4.申请进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是否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6.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7.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必要时需由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需要收取资源保护费的一并办理收费通知单,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缴费,对审批决定、《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及收费凭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意见(如有)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2.申请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路线、时间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范围;

      2.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路线、时间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3.能否采集标本和摄录像;

      4.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成果的处理及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表》,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表》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人的相关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适宜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和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5.申请经营利用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会造成物种资源破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范围;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经营利用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会造成物种资源破坏。

      3.申请经营利用鳄鱼等凶猛水生野生动物,是否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的论证意见。

      4.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需要收取资源保护费的,办理收费通知单,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缴费,对审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及收费凭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一)审查内容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业务窗口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范围;

      三、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审查报签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2.渔业船舶基本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4.无线电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应业务技能;

      5.设台渔船是否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6.无线电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并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认可证书。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执照;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9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业务窗口办结

      2.办理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

      3.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1个工作日。

      六、制发执照

      2.执照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并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
    农办渔〔2012〕15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12/P020121227530956262053.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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