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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2-3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1225_520048.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7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卫生部《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10]8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考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组织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机构收取医师实践技能考务费标准为:西医类(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等专业,各含3站)每人次10元;中医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等专业,各含3站)每人次12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由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需要配备的专业设备和消耗的相关材料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2月3日起执行。卫生部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务费收支及组织管理等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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