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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12-11
    2. 【标题】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zdt/2012-12/25/content_2298272.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是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林业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11日



    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聘任、涉密岗位聘用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补充外,一般都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统筹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成立国家林业局公开招聘工作小组,由人事人才、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无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人事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核;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制定招聘方案。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和批复的招聘计划,制定本单位招聘实施方案,报人事司审批。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定的编制数及空编数、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数量、招聘时间、招聘方式等。

    第十一条 发布招聘公告。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自行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无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由人事司统一组织发布。招聘公告应包含用人单位简介,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招聘方式及程序,报名时间、方式,考试时间、科目,招聘咨询方式等内容。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初试人员名单,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试。考试分初试与复试两个环节。

    初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初试成绩,一般按不少于1:5 的比例确定复试人选,并通过网站予以公告。

    复试可采用面试和专业考试的方式,用人单位制定复试工作方案,报人事司备案。面试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面试小组,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可根据岗位特点增设专业考试。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初试和复试成绩按4:6的权重比例计算得出总成绩。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按照人选和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

    第十四条 体检和考核。对确定为体检和考核人选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和考核。体检应到指定医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学习(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对于由此产生或因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可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或特殊岗位需要的,报人事司审核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六条 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人事司。人事司按程序报局审批备案(京内事业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报人社部审批)。

    第十七条 公示。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涉密岗位的拟聘人员,可不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一般试用期为一年,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开招聘工作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供虚假报名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漏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局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负责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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