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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2001-8-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法函〔2001〕4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4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
    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求》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
    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
    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
    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
    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
    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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