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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1. 【颁布时间】2001-10-29
    2. 【标题】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3. 【发文号】法发(2001)2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1]20号


    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已于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5次会议通过,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机
    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审判监督
    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庭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
    误,决定再审立案或者登记立案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后,审判监督
    庭应及时审理。
    二、经立案庭审查立案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立案庭应
    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调齐,一并移送审判监督庭。
    经立案庭登记立案、尚未归档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审
    判监督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向相关业务庭发出调卷通
    知。有关业务庭应在收到调卷通知十日内,将有关案件卷宗按规
    定装订整齐,移送审判监督庭。
    三、在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过程中,经庭领导同
    意,承办人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
    见;未经同意,承办人不得擅自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
    意见。
    四、对立案庭登记立案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合议庭在
    审查过程中,认为对案件有关情况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
    应报庭领导决定。
    五、对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再审的,或者已经
    进入再审程序、经审理认为应当改判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应注明原承办人和原合
    议庭成员的姓名,并可附原合议庭对审判监督庭再审审查结论的
    书面意见。
    六、审判监督庭经审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或者经过
    再审程序审理结案的。应及时向本院有关部门通报案件处理
    结果。
    七、审判监督庭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原办案人员有《人民法
    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
    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的,应移送纪检组
    (监察室)处理。
    当事人在案件审查或审理过程中反映原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
    问题或提交有关举报材料的,应告知其向本院纪检组(监察室)
    反映或提交;已收举报材料的,审判监督庭应及时移送纪检组
    (监察室)。
    八、对不服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
    有关案件,按照本规定执行。
    九、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
    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
    的监督与指导。
    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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