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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1. 【颁布时间】2012-11-30
    2. 【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02536.htm

    7. 【法规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02536.htm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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