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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11-7
    2. 【标题】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3. 【发文号】财库[2012]15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211/t20121120_699825.html

    7. 【法规全文】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2]15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促进中央集中采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调整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隔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当年的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考核小组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考核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6条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同时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也列为考核事项。

      三、财政部将在考核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财政部从考核当年的8月1日起组织复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考核结束以后,财政部将在中央单位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得分和等次情况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财政部将向国务院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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