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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2-11-15
    2. 【标题】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11/t20121115_132642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20(8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20(89)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SC.320(89)号决议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以第MSC.48(6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以下称“《救生设备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该公约”)第III章规定,已成为强制性要求,
    还注意到该公约第VIII(b)条和第III/3.10条关于修正《救生设备规则》的程序规定,
    在其第89届会议上,审议了按该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散发的《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1. 按照该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该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该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该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该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该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该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第IV章 救生艇筏

    1 在第4.4.7.6款中,在现有第.1项后插入新的第.2至.6项如下:
    “.2 尽管有第.7.2项的要求,当救生艇完全浮于水面操作释放装置时,或如救生艇未到达水面,只有通过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包括解除或绕过为防意外或过早脱钩而设置的安全联锁),该装置才能打开;
    .1 在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情况下,该装置不能因吊艇装置或操作装置、控制杆或与其相连接的、或成为其组成部件的软轴的磨损、错位和意外的力而导致开启;和
    .2 第4.4.7.6.2项和第4.4.7.6.2.1目的功能衡准适用于可能经认可的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的0%至100%的安全工作负荷范围;
    .3 除“对心式”释放装置(此形式靠救生艇的重力保持释放装置完全锁闭)外,吊艇装置须设计成在通过操作装置有意打开吊钩锁定装置之前,由吊钩锁定装置对活动钩体保持完全锁闭,并能承受任何操作条件下的安全工作负荷。对于使用活动钩体的尾部和直接或间接锁定活动钩体的尾部的凸轮的设计,凸轮从锁定位置向任一方向转动至45°(或如受设计限制,仅单方向转动至45°)范围内,吊钩装置须保持关闭并能承受其安全工作负荷;
    .4 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释放装置须设计成当其完全复位至锁闭位置时,救生艇的重力不应导致任何力传递到操作装置;
    .5 锁定装置须设计成不会因吊钩负荷产生的力而转动开启;和
    .6 如设有静水联锁,该联锁须在救生艇从水中被起吊时自动复位。”
    2 在第4.4.7.6款中,现有第.2项由下列内容替代:
    “.7 该装置须具有两种脱开能力:正常(无载)脱开能力和有载脱开能力:
    .1 正常(无载)脱开能力须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吊艇钩未承受载荷时将救生艇脱开,而无需人工摘除艇钩钓或卸扣;和
    .2 有载脱开能力须在吊艇钩受载荷时释放救生艇。除非该装置备有其它手段,否则须配备静水压力联锁,以确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之前,释放装置无法启动。如出现故障或救生艇未到达水面,须有静水联锁或类似设备的越控装置以进行紧急释放。该联锁越控能力须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或过早使用。适当的保护须包括不属正常无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危险标志。该保护须能被一个有意施加的适当最小力破坏,例如打碎保护玻璃或透明盖。不应采用贴纸或细绳作为保护。为防止过早的有载脱开,释放装置的有载操作须要求操作者有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才能脱钩;”。
    3 在第4.4.7.6款中,现有第.3项重新编号为第.8项,且“在没有过度受力情况下”由“,并且任何指示器不应指示释放装置已复位”替代。
    4 在第4.4.7.6款中,在重新编号的第.8项后新增第.9项如下:
    “.9 艇钩、释放手柄、软轴或机械操作连接件和救生艇内艇钩固定结构连接件的所有部件须使用耐海洋环境腐蚀的材料制成而无需涂覆或镀锌。艇钩的设计和制造公差须使使用寿命期间的预期磨损不会对其正常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机械操纵所使用的连接件(例如软轴)须进行防水保护,使其不暴露在外;”。
    5 在第4.4.7.6款中,现有第.4至.8项分别重新编号为第.10至.14项。
    6 在第4.4.7.6款的重新编号的第.10项中,“清楚地(clearly)”由“明确地(unambiguously)”替代。
    7 在第4.4.7.6款的重新编号的第.14项中,“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固定结构接头”由“救生艇释放装置的承载部件和固定结构接头”替代。
    8 在第4.4.7.6款中,在重新编号的第.14项后新增如下第.15和.16项:
    “.15 静水压力联锁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须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6倍;
    .16 操纵软轴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须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2.5倍;和”。
    9 在第4.4.7.6款中,现有第.9项重新编号为第.17项。在重新编号的第.17项中,“第4.4.7.6.2.2和4.4.7.6.3项”由“第4.4.7.6.7、4.4.7.6.8和4.4.7.6.15项”替代。
    10 在第4.4.7.6款中,原引用的第.9项由第.17项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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