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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8-14
    2.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heihe.gov.cn/html/2012-09/15-53-52-50385.html

    7. 【法规全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事业改革,加快殡葬服务公益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对城乡低收入群众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爱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市区下列身故人员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1、低保对象,1至2级重度残疾人,百岁以上老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2、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3、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
      4、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5、烈士等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1、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的死亡人员;
      2、违反《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市区居民(含幸福乡)死亡后,24小时内未将遗体移至市殡仪馆冷藏的;
      3、遗体火化后骨灰二次土葬的;
      4、按照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中或有关赔偿款中包括丧葬费的。
      第六条 享受殡葬惠民政策补贴的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普通告别厅租赁、普通骨灰盒。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今后,随着物价部门调整殡葬服务费标准而调整补助标准。超出补助标准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第七条 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推广骨灰撒散新模式。撒散仪式由市殡仪馆承办,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800元(丧事承办人400元,殡仪馆服务人员、车辆、录像等服务费400元)。对土葬区内自愿火化的,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一次性补贴丧事承办人800元。由市殡仪馆代发。
      第八条 惠民殡葬补贴费用先由丧事承办人垫付,到市殡仪馆领取并填写《黑河市区享受惠民殡葬补贴审批表》,报相关单位审核后,到市殡仪馆领取补贴,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惠民殡葬补贴对象的相关证件、证明、火化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无名尸体的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提供。
      第九条 市殡仪馆建立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档案库,按季度向市、区财政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市、区财政审定后,按季度拨付到市殡仪馆。殡葬惠民、骨灰撒散、土葬区内自愿火化三项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条 居(村)委会、街道(乡镇)、爱辉区民政局、相关福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享受殡葬惠民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区,其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区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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