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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9-10
    2. 【标题】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mas.gov.cn/web/ContentZwgk.aspx?Zid=105975

    7. 【法规全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0日



    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效率,规范征收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市级财政性投资征收项目,包括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征收由区级政府费用包干,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四条 征收项目获市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提供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征地宗地图),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于放线之日起1个月内对项目征收量进行初步调查。
    用地单位对调查结果清点核量后,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照征收补偿政策进行成本测算,测算结果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
    对于征收户数较多、产权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调查测算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收到测算报告后,会同区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项目审查核实,抽查核实项目征收量。对测算不准确的,退回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测算,确认无误后报审;对测算无误的,提出资金来源、任务完成时限、费用包干征收等具体方案。
    第六条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项目征收包干方案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包干费用、包干时限。
    第七条 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定结果,用地单位先期拨付20%-40%的项目包干费用作为项目征收预付款,以后根据项目征收进度核拨进度款。
    第八条 项目征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区级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用地单位与区级政府签订交地协议。
    交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用地单位与区级政府进行征收费用结算。项目征收费用资料由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费用包干的征收项目,用地单位将征收包干费用的1%作为工作奖励费予以预留。包干征收责任主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征收任务的,经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确认,用地单位直接将工作奖励费支付给包干征收责任主体;超出包干时限1个月以上的,工作奖励费应予全部扣减。
    第十条 各项目征收责任主体单位及用地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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