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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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填表说明
1.申请表限用A4纸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若为申请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无专业代码者),请参照《专业目录》,按专业的学科属性和专业类填写建议代码。
3.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4.本表由申请学校校长签字报出。
5.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学校开始举办本科教育的年份
现有本科专业(个)
学校本年度
其他拟增设的
专业名称 本校已设的相近本、专科专业及开设年份
拟首次招生时间
及招生数
五年内计划
发展规模
师范专业标识
(师范S、兼有J) 所在院系名称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核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校长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高等学校
主管部门专业
设置评议专家
组织意见(增设
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高等学校
主管部门审核
(审议)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专业代码按教育部公布的填写,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请填写建议代码。
⒉学校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校园网址
学校办学
基本类型 □部委院校 □地方院校 □公办 □民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大学 □学院 □独立学院
在校本科生总数 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
已有专业
学科门类 □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管理学 □艺术学
专任教师
总数(人) 专任教师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数及所占比例
学校简介和
历史沿革
(300字以内,无需加页)
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应包括申请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人才需求预测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如需要可加页)
4.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包括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修业年限、授予学位、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主要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等内容)(如需要可加页)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姓名 性别 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学历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最后学历
第一学历和最后学历毕业时间、学校、专业
主要从事工作与
研究方向
本人近三年的主要工作成就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篇;出版专著(译著等) 部。
获教学科研成果奖共 项;其中:国家级 项,省部级 项。
目前承担教学科研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省部级项目 项。
近三年拥有教学科研经费共 万元,年均 万元。
近三年给本科生授课(理论教学)共 学时;指导本科毕业设计共 人次。
最具代表性的教学科研成果(4项以内) 序号 成果名称 等级及签发单位、时间 本人署名位次
1
2
3
4
目前承担的主要教学科研项目(4项以内)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起讫时间 经费 本人承担工作
1
2
3
4
目前承担的主要教学工作(5项以内) 序号 课程名称 授课对象 人数 学时 课程性质 授课时间
1
2
3
4
5
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注:填写三至五人,只填本专业专任教师,每人一表。
6.教师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学位 最后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学位 现从事专业 拟任课程 专职
/兼职
1
2
3
4
5
6
7
8
9
10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
总学时 课程
周学时 授课教师 授课学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专业名称
开办经费及来源
申报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在岗)人数
其中该专业
专职在岗人数
其中校内
兼职人数
其中校外兼职人数
是否具备开办该
专业所必需的图书资料 可用于该专业的
教学实验设备
(千元以上)
(台/件) 总 价 值
(万元)
序
号 主要教学设备名称(限10项内) 型 号
规 格 台(件) 购 入 时 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
注:若为医学类专业应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学校近三年(不含本年度)增设专业情况
序 号 专 业 代 码 本/专科 专 业 名 称 设 置 年 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0.增设专业的区分度
(应包括增设专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所属“专业类”下其他专业的区分,专业名称的规范性等)
注: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不需填写。
11.增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基本要求:
注: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不需填写。
12.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应出具省级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公函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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