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1. 【颁布时间】2012-9-29
    2. 【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90988.htm

    7. 【法规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内地出口商出口原粮及制粉的报关单、税单或保证金收入证明;
      (三)台湾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与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内地粮食出口商应联系相应的台湾进口商,由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部门申请出具前款(三)中所述相关粮食进入台湾及缴税证明。
      二、内地粮食出口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
      2013年6月1日前未向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且提交相关材料的,海关不再退还相关税款,并对税款保证金做转税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29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