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6-11-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7月15日(86)定民一字第07号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所附案卷材料看,李桂莲与夏传叶讼争之房屋,座落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店,似为李道清和李桂莲所共有。李道清死后,被其现住定远县的外甥夏传叶以“安葬舅父”为名,私自出典给张和平,典价1500元。李桂莲得知后,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财物纠纷案移送你院,你院认为继承案件应由遗产所在地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经协商未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经我们研究认为:本案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房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原卷转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请予积极办理。
    此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