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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8-21
    2. 【标题】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潮府【2012】3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chaozhou.gov.cn/gfxwj/70764.jhtml

    7. 【法规全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门牌、楼牌(以下总称门楼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实用、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门楼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工作;邮政、电信、电力、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房产证明时,地址标识必须与公安机关向建设单位出具的门楼牌编号一致。
    第六条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 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4种。
    第八条 楼牌分为楼房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内户号牌3种。
    第九条 门楼牌的材料、规格和内容按照现行地名标牌规格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住宅区、主干道临街的铺面设置大门牌。有附属门的,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可不设置旁门门牌。
    平房院落、临街住宅和铺面房等设置小门牌。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的临时建(构)筑物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一条 住宅区、一个院落内两幢以上的楼房应设置楼房号牌,楼房两侧各安装一个楼房号牌标志。
    第十二条 居民楼为一个单元以上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标志;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标志。首层为经营场地(车库)、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首层经营场地(车库)设置大门牌,二层以上按住宅楼设置户号牌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城区门楼牌以路、街、巷、住宅小区为单位编排。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按其命名编排号码;没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本着遵循历史习惯和易查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四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楼牌应当按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西侧为单号,东侧为双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偏西侧为单号,偏东侧为双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偏西侧为单号,偏东侧为双号;
    (五)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由入口向里,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
    (六)仅一侧有门户的,按上述第(五)项的编号方法只编单号或双号。
    (七)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楼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门楼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或者根据实际规划情况需要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楼牌号。备用的门楼牌号原则上以四米编设一个号码。
    第十五条 门楼牌的编号以阿拉伯数字为唯一编排文字。
    第十六条 形成院落的住宅小区内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型的顺序编设楼牌编号;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设门牌编号。
    街巷两侧不宜设置楼牌的小楼房,应以门为单位设置门牌。地形复杂的,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号。
    一个院落只编设一个正门门牌编号;对一院多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门牌编号,其余的编设旁门门牌编号。
    第十七条 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参照规划方案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十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增建、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
    第十九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南北朝向的按自东向西、东西朝向的按由南向北的顺序编排。楼内的户号牌,由低层向高层亦按自东向西、由南向北的顺序编排。多单元的楼内的户号牌,不得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编排。
    首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首层应沿路、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居民住宅楼按自然层数编排门牌号码。
    十层以下的楼房,户号采用三位数,如二层为201、202等;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楼房,户号采用四位数,如十层为1001、1002等。
    第二十条 已经编排的门楼牌维持现状不变。因房屋改建而多出门楼牌的,可以空留;门楼牌不够的,用“门楼牌号+支号”号补充。凡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的门楼牌应保留其历史编号。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 
    (二)大门牌、旁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 
    (三)楼房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较集中的高层楼房,一般安装在3层至4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较集中的低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2层至3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
    (五)平(厂)房门楼牌安装在靠路、街、巷一侧的墙上,距地面2.5米。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的编制,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地名主管部门公布新地名和变更地名,应当自公布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门楼牌号是单位、住户的唯一法定地址代码,单位地址登记、户口登记应以门楼牌号为准。
    第二十五条 门楼牌的编排、变更及注销:
    (一)新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持地名主管部门的预命名批复和工程总平面方案图,向公安机关申请门楼牌预编号。
    (二)新竣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房产测绘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总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向公安机关申请门楼牌正式编号。门楼牌的正式编号与预编号应当一致;确因规划调整需变更原门楼牌预编号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规划、房管等部门。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的楼房,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门楼牌编号的,按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或道路延伸而需要变更门楼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持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新路名或道路规划平面图纸,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五)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门楼牌的编排、变更及注销,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门楼牌的安装,公安机关应自收取门楼牌工本费之日起3个月内安装到位。
    第二十六条 设置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公安机关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门楼牌的工本费收取:房屋产权属私有的,由公民个人交付;公房由产权单位支付;新建、改建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列支。
    因路、街、巷改建、扩建或者道路延伸需要更换门楼牌的,所需工本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路、街、巷名称变更等非个人原因需要更换门楼牌的,所需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楼牌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换、拆除、损坏和伪造门楼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潮州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潮府办〔1998〕5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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