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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8-29
    2. 【标题】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综[2012]68号
    4. 【失效时间】2013-8-1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2_682115.html
      注:本法规2013-8-1已经被id429712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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