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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2-3-20
    2. 【标题】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2年第165号
    4. 【失效时间】2017-4-30
    5.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dongying.gov.cn/html/2012-04/1204061144322973_1_1.html

    7. 【法规全文】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代市长 申长友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科学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地承包方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集体林权流转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
      (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
      (三)依法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七条 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和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入方再流转其林权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 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流出方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方备案。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林权的流转,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流转:
      (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二)公布林权流转方案及收益分配;
      (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流入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五)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六)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
      (七)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林权流转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
      (二)流转的林地类型、坐落、面积及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林权证号;
      (四)流转方式;(五)流转林地的用途;(六)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七)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八)林木采伐、更新造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和风险的承担;
      (九)林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时补偿费的分配;
      (十)合同期满时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十一)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林权流转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林地、林木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林权证;
      (四)林权流转合同;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管理和流转信息系统,及时发布供求信息,建设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服务体系,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林权证。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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